舆论监督与司法尊严:媒体如何当好 法治的“守望者”

2025-12-18 07:47

(世界报法治评论 墨戈)在现代社会,舆论监督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。而作为监督主体的媒体,如何在揭露法官违法行为的同时,恪守法律边界,维护司法尊严,无疑是一个需要深思的课题。

图片1.jpg

监督之必要性:法治社会的“第三只眼”

法官作为司法权的行使者,其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法治的根基。媒体作为社会公器,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不仅是权利,更是责任。《宪法》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,这自然也包括对法官履职行为的合法监督。当法官涉嫌枉法裁判、贪污受贿等行为时,媒体有责任将问题暴露在阳光下,促进司法系统的自我净化。

然而,监督不等于无界。司法权威同样需要维护,因为一个权威扫地的司法系统无法有效解决纠纷、保障权利。如何在监督司法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找到平衡点,考验着媒体的智慧与专业。

图片2.jpg

监督之边界:法律划定的红线

媒体对法官的监督并非无限制,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和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,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法官作为自然人,其名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。

特别值得注意的是,“两高一部”2023年9月发布的《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》明确指出,检举、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,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明知是捏造而散布,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;针对他人言行的评论批评,只要不是肆意谩骂、恶意诋毁,也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。这一规定为善意的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,同时也划清了合法监督与违法侵权的界限。

图片3.jpg

媒体监督的应有之道

基于法律框架和实践需要,媒体在对法官行为进行监督时,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客观真实是生命线。媒体应当以事实为依据,避免主观臆断和情绪化表达。对于涉嫌违法的法官行为,应多方核实,平衡报道,给予被监督方回应的机会。特别重要的是,区分“事实陈述”与“意见表达”,前者必须可证实,后者应当有合理依据。

程序意识不可缺。司法活动有其专业性和程序性。媒体在监督时应尊重司法规律,避免以舆论审判替代法律审判。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,应当谨慎报道,防止不当干预司法独立;对于已生效判决,可以通过报道促进再审程序的启动,而非直接否定司法权威。

建设性导向是关键。监督的目的在于促进问题解决而非单纯曝光。媒体在揭露问题的同时,应当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司法制度,指向法定救济渠道,如纪检监察举报、检察监督等。这种建设性态度既能维护司法权威,又能促进问题解决。

专业素养是保障。司法报道需要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。媒体从业者应当提升法律素养,理解司法程序,准确使用法律术语,避免因专业误解导致报道失实或误导公众。

图片4.jpg

特殊挑战下的媒体责任

在实践中,媒体监督法官面临特殊挑战:一是信息不对称,司法过程的不透明使得获取准确信息困难;二是专业壁垒,法律程序的专业性增加了报道难度;三是权力不对等,面对强大的司法系统,媒体可能面临各种压力。

这些挑战要求媒体更加审慎和专业。一方面,媒体应当善用信息公开制度,依法获取相关信息;另一方面,应当加强与法律专家的合作,确保报道的专业性。同时,媒体行业也应当建立自律机制,制定司法报道伦理规范,提升整体监督质量。

在敬畏与监督之间

媒体对法官的监督,实质上是在敬畏法律与监督权力之间寻找平衡点。这种监督不是为了削弱司法权威,恰恰是为了增强司法公信力;不是为了满足公众猎奇心理,而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。

在法治社会中,媒体应当成为冷静的观察者、负责任的报道者、建设性的批评者。当媒体以专业、客观、建设性的态度行使监督权时,不仅能有效揭露司法系统中的问题,也能增进公众对司法的理解与信任,最终促进法治的完善与进步。

司法的阳光化需要媒体这面镜子,而这面镜子必须清澈、真实、不扭曲。唯有如此,舆论监督才能真正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正能量,而非干扰司法秩序的杂音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,这是媒体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,也是其专业价值的最高体现。

【编辑:陈旭颢】



相关阅读
© 2023 世界头条 http://www.sjtef.com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粤ICP备2023138733号
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:“国际记者协会”867138298@qq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