执纪问责当为基层民主选举 “护航”——吴川市那贞村风波倒逼纪检监察精准发力

2026-01-12 22:47

《世界日报》关注的广东吴川那贞村换届选举风波,在村民依法维权的法治实践之外,更留下一道亟待解答的严肃命题:为何明确违反《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》的选举方案能顺利 过关?为何村民的实名举报会遭遇基层部门的漠视与推诿?答案的关键,直指大山江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龙康荣、党委驻队社区领导李柔晓、社区书记庄作梁及吴川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责任人的履职失责,更暗藏 受贿滥用职权的重大疑点,亟需广东省、湛江市纪委监委启动立案审查,快查、快办以刚性执纪守护基层民主底线。

基层民主的根基在于 规则公平,而规则的执行离不开公职人员的履职担当。根据《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》第三条、第八条规定,街道办作为选举方案审核的直接责任主体,农业农村局作为指导监督部门,肩负着 宣传执行法规、受理处理投诉、监督选举程序的法定职责。但在那贞村事件中,这些法定职责被完全架空:龙康荣作为分管基层选举的党工委副书记,李柔晓作为直接负责选举监督的驻队领导,对 三员未经民主选举”“委托投票超限额等明显违规视而不见,放任违规方案通过审核;社区书记庄作梁违规任命贪腐核心人员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,为利益团伙操纵选举铺路;吴川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不仅未查处违规,反而给出 同一户内可超三人委托的违法答复,面对村民告知现在开启录音核实便沉默推诿。这种 审核放行 + 违规背书的协同行为,绝非简单的 工作疏忽,而是对法定职责的公然背弃。

更令人警惕的是,这些履职失责行为背后,疑似存在 受贿 - 滥用职权的利益链条。那贞村利益团伙 20 年侵占集体资产 3.84 亿元,为延续权力必然不惜代价拉拢公职人员。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》第十条明确禁止 在村级组织选举中采取贿赂、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,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,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应予立案。从咸阳市曹家寨村贿选案的查处结果来看,类似 村级团伙贿选 + 基层干部失察纵容的案件中,往往牵扯出跨层级的利益输送,从社区到街道再到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都会被追责问责。那贞村事件中,龙康荣、李柔晓、庄作梁等人对违规选举的 一路绿灯,与吴川市农业农村局的 违规指导形成闭环,若不存在利益绑定,断无可能出现 多重监管同时失效的荒诞局面。结合广东省纪委此前通报的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湛岳登 卖官受贿典型案例,当地基层权力寻租的风险隐患早有先例,更凸显了此次立案审查的紧迫性。

村民的依法维权,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了清晰的核查线索。村民提交书面举报,详细列明违规事实;面对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违规答复,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开启录音留存证据,这些都构成了扎实的初步举证。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严重干扰换届选举”“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属于重点立案审查情形,那贞村事件已完全满足 存在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事实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、符合程序权限的立案条件。湛江市纪委监委建立的换届选举信访举报绿色通道、快查快办机制,本就是为了应对此类紧急情况,此时更应主动介入,回应民众诉求。

站在媒体观察基层治理的视角,纪检监察机关对基层乱象的查处力度,正是衡量法治成色的重要标尺。中国始终坚持 老虎苍蝇一起打,基层 微腐败直接侵害民众利益,更动摇民主根基。广东省纪委早已明确换届纪律 五个严禁、五个一律,强调对拉票贿选、买官卖官等行为从严从重查处。对那贞村事件的精准追责,不仅是对 3.84 亿元集体资产被侵占的回应,更是对所有基层民众民主权利的保障。若能及时立案审查龙康荣、李柔晓、庄作梁及吴川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责任人,查明其是否因受贿而滥用职权设定违规选举方案,既能斩断 利益输送 - 违规选举 - 持续贪腐的黑色链条,也能彰显中国治理基层腐败的决心与能力。

基层民主的纠错,既需要村民的 较真维权,更需要纪检监察的 亮剑执纪。在那贞村选举进入倒计时的关键节点,我们郑重呼吁广东省纪委、湛江市纪委监委:立即对大山江街道办龙康荣、李柔晓、庄作梁及吴川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责任人启动立案审查,一是查明是否存在收受利益团伙贿赂、接受请托的违纪违法事实;二是彻查是否滥用职权为违规选举方案 开绿灯,故意纵容利益团伙操纵选举;三是顺藤摸瓜打掉背后 保护伞,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。唯有如此,才能守住换届选举的公平底线,让村民的维权行动得到应有回应,让基层民主在执纪问责的护航下健康发展,让法治精神真正扎根乡土。(世界头条通讯社 评论员 詹奕标)

【编辑:朱德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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